⑴ 工會經費購買服裝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工會經費可用於工會開展職工業余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等各類活動;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購置與維修費;文藝匯演、體育比賽及獎勵費;各類活動中按規定開支的伙食補助費、夜餐費等;用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開展春遊秋遊等集體活動。而在其中基層工會舉辦文體活動確需統一購置服裝的,可為參加人員購置人均不超過500元的服裝(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重大文體活動比賽人員可增購一次,人均不超過800元。
法律依據:《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三、工會經費應當全部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基層工會要按照所在省級工會確定的經費分成比例,及時足額上解經費。工會經費支出包括:(一)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產生的支出。基層工會應當將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用於會員活動支出;(二)工會直接用於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工會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開展職工勞動保護、向職工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對困難職工幫扶、向職工送溫暖等發生的支出及參與立法和本單位民主管理、集體合同等其他維權支出;(三)工會培訓工會幹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開展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學習和培訓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等;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活動;召開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經審會以及工會專業工作會議;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經審經費、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四)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路購建而發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築物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大型修繕、信息網路購建等資本性支出;(五)對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六)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於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會員個人和家庭發生困難情況的補助,以及會員本人過生日的慰問等;(七)以上支出項目以外的必要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