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做出口服裝需具備什麼條件
服裝出口流程
1、交易磋商,簽訂出口合同;
2、若信用證結算需落實信用證;
3、聯系國內廠家出口備貨;
4、租船訂艙,FOB條件下船運公司大多由客戶指定;
5、出口報驗,寄出商業發票、裝箱單、報檢委託書,委託服裝加工廠向當地商檢局申請出口檢驗;
6、收匯結算,若約定預收貨款辦理預收外匯結匯手續;
7、出口報關【報關委託書、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商業發票、裝箱單、外銷合同】;
8、裝船出運;
9、制單結匯、收匯核銷;
10、出口退免稅手續。
② 進出口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進口合同的內容與出口合同大體相同,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約首,約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稱、編號、訂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名稱和地址、適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條款,包括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主要條款和格式條款,或稱一般
交易條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條款,如商品檢驗、索賠、不可抗力、仲裁等。第三部分是約尾,約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買賣雙方的簽字等。一、約首合同中的約首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合同名稱。合同的名稱應正確體現合同的內容,進口人製作的合同通常稱購貨合同或購貨確認書。如由國外出口人起草繕制的也有使用售貨合同的。2.訂約日期和地點。訂約日期應為接受生效日期。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時生效。如合同未另行規定生效條款,訂約日期即合同的生效日期。3.當事人名稱、地址。當事人的全名和詳細地址應在合同中正確載明,除了可以識別當事人之外,在發生糾紛時,可作為決定訴訟管轄的重要依據,也便於在必要的時候進行聯系。4.前文。前文措詞必須與合同名稱相一致。如採用合同書形式,則前文應使用第三人稱語氣,例如:「本合同由××與××訂立」(This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vand between…and…)或類似詞句;如使用確認書,則前文措詞應使用第一人稱語氣,例如:「茲確認從你方購買……」(We confirm the purchase from you…)或類似詞句。合同的成立、履行及解釋依據哪一國法律,對雙方當事人都十分重要。按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法律,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並在合同中加以規定,如訂明:「本合同的訂立、履行及解釋適用中國法律。」二、基本條款進口合同本文中的基本條款與出口合同相同,包括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但在具體內容的掌握上則有所不同。1.商品的名稱和質量。很多商品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名稱,因此,在進口詢盤時,應注意所使用的商品名稱能代表擬訂購的商品,並使用國際通用名稱。在確定商品名稱時,要做到既有利於運費的計算,又不致與其他商品相混淆。進口合同中對商品名稱要作明確規定,進口許可證及其他進口單證中的商品名稱與進口合同要嚴格一致。進口合同中的商品質量條款是非常重要的條款。進口合同的糾紛以品質問題最多,因此,為預防或避免賣方交貨品質不符要求或以次充好,合同中的商品規格、標准、牌號、型號、等級等應訂得具體明確。2.數量條款。按我國計量法的規定,進口數量單位(包括商品規格的計量單位)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和標准,一般不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儀器設備,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有關標准計量管理機構批准。進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計算數量的時間和地點,例如以裝運時的數量、以目的港卸貨時的數量為准,或以進入進口地倉庫或工廠時核定的數量為准等。一般商品特別是初級產品的進口合同,可以規定溢短裝幅度,在由我方派船接貨的情況下,除應規定溢短裝幅度外,還應明確溢短裝「由買方決定」。 3.價格條款。目前,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貿易術語很多,其中以FOB、CFR或CIF三種使用最多。在進口業務中,大多採用。FOB貿易術語,由我方派船到國外接運貨物。但是,對個別業務,我方派船不便,賣方又為資信較好的老客戶,可按CFR或CIF、條件成交。在多式聯運情況下,則可採用FCA、CP"r或CIP術語。進口合同的價格有凈價、含佣價、基價、推算價,價格中還可以減除數量折扣、季節折扣和特別折扣等。 4.裝運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也是合同中的基本條款,交付貨物是賣方最基本的義務。在進口合同中,應訂明賣方裝運貨物的時間、地點和通知等義務的內容。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是根據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所決定的。國際貿易中常用的FOB、CFR、CIF都屬於在裝運港交貨的貿易術語,只要賣方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了船,取得了貨運單據並將其交給買方,也就認為已經履行了交貨的責任;如使用FCA、CPT、CIP貿易術語,賣方只要將貨物在發貨地交給承運人監管,即為交貨。我進口貨物的運輸方式大多為海洋運輸並較多使用FOB術語,有時也有使用CFR和CIF、貿易術語的。(1)FOB條件下的裝運條款。FOB條件下的裝運條款除了合同中應指定裝運港外,還應規定合理的裝運時間和裝運通知等。 a.裝運時間。進口合同中對裝運時間的規定不僅直接影響到我方能否及時取得貨物,以滿足生產、消費或轉售的需要,還涉及我方能否有足夠時間安排船隻並通知賣方。因此,裝運時間一般是規定一個期限,而不能規定某個肯定的日期。除此以外,進口合同中還應規定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買方不能按時派船應承擔的責任。b.裝運通知。FOB進口合同的裝運通知條款的內容主要有:賣方的貨妥通知;買方的派船通知和賣方裝船後的通知。為了便於買方既按合同又按賣方的要求派出船隻,進口合同中應規定賣方發出貨物業已備妥的通知期限、通知的內容及未按要求發出通知應承擔的責任。為了使賣方能按照船期安排裝船,買方應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所要求的裝運時間的充分通知。(2)CFR和CIF『條件下的裝運條款。按CFR和CIF條件訂立的進口合同,由賣方安排運輸,為維護我方利益,應對賣方關於運輸的責任在合同中作適當規定。在CFR條件下,由賣方租船、訂艙、由買方負責保險,賣方在裝船後立即發出裝船通知就顯得格外重要,因此,合同中還應訂立裝運通知和風險劃分的條款。5.付款條款。 進口合同中的付款條款對保障我方利益關系很大,如果稍有不慎,不僅會增加費用支出,而且還會發生付了款而拿不到貨物及/或我方需要的憑證和單據的情況。三、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
款予以說明。凡已在格式條款中訂明的事項,在合同的基本條款中可以不再另作規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以非格式條款為准。當事人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③ 進出口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進口合同的內容與出口合同大體相同,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約首,約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稱、編號、訂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名稱和地址、適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條款,包括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主要條款和格式條款,或稱一般
交易條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條款,如商品檢驗、索賠、不可抗力、仲裁等。第三部分是約尾,約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買賣雙方的簽字等。
一、約首
合同中的約首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名稱。合同的名稱應正確體現合同的內容,進口人製作的合同通常稱購貨合同或購貨確認書。如由國外出口人起草繕制的也有使用售貨合同的。
2.訂約日期和地點。訂約日期應為接受生效日期。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時生效。如合同未另行規定生效條款,訂約日期即合同的生效日期。
3.當事人名稱、地址。當事人的全名和詳細地址應在合同中正確載明,除了可以識別當事人之外,在發生糾紛時,可作為決定訴訟管轄的重要依據,也便於在必要的時候進行聯系。
4.前文。前文措詞必須與合同名稱相一致。如採用合同書形式,則前文應使用第三人稱語氣,例如:「本合同由××與××訂立」(This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vand between…and…)或類似詞句;如使用確認書,則前文措詞應使用第一人稱語氣,例如:「茲確認從你方購買……」(We confirm the purchase from you…)或類似詞句。
合同的成立、履行及解釋依據哪一國法律,對雙方當事人都十分重要。按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法律,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並在合同中加以規定,如訂明:「本合同的訂立、履行及解釋適用中國法律。」
二、基本條款
進口合同本文中的基本條款與出口合同相同,包括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但在具體內容的掌握上則有所不同。
1.商品的名稱和質量。
很多商品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名稱,因此,在進口詢盤時,應注意所使用的商品名稱能代表擬訂購的商品,並使用國際通用名稱。在確定商品名稱時,要做到既有利於運費的計算,又不致與其他商品相混淆。進口合同中對商品名稱要作明確規定,進口許可證及其他進口單證中的商品名稱與進口合同要嚴格一致。
進口合同中的商品質量條款是非常重要的條款。進口合同的糾紛以品質問題最多,因此,為預防或避免賣方交貨品質不符要求或以次充好,合同中的商品規格、標准、牌號、型號、等級等應訂得具體明確。
2.數量條款。
按我國計量法的規定,進口數量單位(包括商品規格的計量單位)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和標准,一般不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儀器設備,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有關標准計量管理機構批准。
進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計算數量的時間和地點,例如以裝運時的數量、以目的港卸貨時的數量為准,或以進入進口地倉庫或工廠時核定的數量為准等。一般商品特別是初級產品的進口合同,可以規定溢短裝幅度,在由我方派船接貨的情況下,除應規定溢短裝幅度外,還應明確溢短裝「由買方決定」。
3.價格條款。
目前,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貿易術語很多,其中以FOB、CFR或CIF三種使用最多。在進口業務中,大多採用。FOB貿易術語,由我方派船到國外接運貨物。但是,對個別業務,我方派船不便,賣方又為資信較好的老客戶,可按CFR或CIF、條件成交。在多式聯運情況下,則可採用FCA、CP"r或CIP術語。
進口合同的價格有凈價、含佣價、基價、推算價,價格中還可以減除數量折扣、季節折扣和特別折扣等。
4.裝運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也是合同中的基本條款,交付貨物是賣方最基本的義務。在進口合同中,應訂明賣方裝運貨物的時間、地點和通知等義務的內容。
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是根據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所決定的。國際貿易中常用的FOB、CFR、CIF都屬於在裝運港交貨的貿易術語,只要賣方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了船,取得了貨運單據並將其交給買方,也就認為已經履行了交貨的責任;如使用FCA、CPT、CIP貿易術語,賣方只要將貨物在發貨地交給承運人監管,即為交貨。我進口貨物的運輸方式大多為海洋運輸並較多使用FOB術語,有時也有使用CFR和CIF、貿易術語的。
(1)FOB條件下的裝運條款。
FOB條件下的裝運條款除了合同中應指定裝運港外,還應規定合理的裝運時間和裝運通知等。
a.裝運時間。
進口合同中對裝運時間的規定不僅直接影響到我方能否及時取得貨物,以滿足生產、消費或轉售的需要,還涉及我方能否有足夠時間安排船隻並通知賣方。因此,裝運時間一般是規定一個期限,而不能規定某個肯定的日期。
除此以外,進口合同中還應規定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買方不能按時派船應承擔的責任。
b.裝運通知。
FOB進口合同的裝運通知條款的內容主要有:賣方的貨妥通知;買方的派船通知和賣方裝船後的通知。
為了便於買方既按合同又按賣方的要求派出船隻,進口合同中應規定賣方發出貨物業已備妥的通知期限、通知的內容及未按要求發出通知應承擔的責任。
為了使賣方能按照船期安排裝船,買方應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所要求的裝運時間的充分通知。
(2)CFR和CIF『條件下的裝運條款。
按CFR和CIF條件訂立的進口合同,由賣方安排運輸,為維護我方利益,應對賣方關於運輸的責任在合同中作適當規定。
在CFR條件下,由賣方租船、訂艙、由買方負責保險,賣方在裝船後立即發出裝船通知就顯得格外重要,因此,合同中還應訂立裝運通知和風險劃分的條款。
5.付款條款。
進口合同中的付款條款對保障我方利益關系很大,如果稍有不慎,不僅會增加費用支出,而且還會發生付了款而拿不到貨物及/或我方需要的憑證和單據的情況。
三、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
款予以說明。凡已在格式條款中訂明的事項,在合同的基本條款中可以不再另作規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以非格式條款為准。當事人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④ 出口服裝需要哪些單證和注意事項
單證:
1)個人物品出口申報委託書,(物主簽名,字跡清楚,與護照簽字相符)
2)物品清單(顯示物品價值,但此價值要與關封內貨物價值相符)個人簽名,字跡清楚,與護照簽字相符
3)關封(如關封由代理公司做,則需要提供營業執照,批准證書復印件)
4)本人正本護照
5)居留證
6)工作
注意事項:
1)所有單證上的簽字要與護照簽字相符。
2)關封內貨物金額要與清單的金額相符。
3)實際貨物要與所提供單證上所述貨物相符。
4)如果是交由代理公司來辦理,則在代理公司將出口貨物的所有海關手續辦完,把正本護照交還自己之後才可離境。
5)不同的物品最好要採取不同的包裝方式,
⑤ 出口貿易合同主要條款有哪些
2、商品規格,等級和標准;
3、商品品質、公差、條款表示品質的方法;
4、出口商品包裝包裝的類型包裝的標志條形碼關於中性包裝和定牌問題;
5、合同中的數量條款常見的度量衡制度計量單位計算重量的方法;
6、賣方交貨品質和數量的確定;
7、貨物標的的確定;
8、貨物的價格進出口商品的計價原則計價貨幣傭金和折扣出口商品的成本核算出口報價的技巧;
9、計價貨幣的選擇;
10、國際貨款的收付。
⑥ 2.在服裝出口貿易中,建立合同、命名服裝時應注意哪些問題,並舉例說明
注意是不是要監管的,而且要分類正確,還有就是貨值要正確,不要虛報。
⑦ 出口服裝需要哪些單證,和注意事項
如果是買單報關的話,只需要提供裝箱單和詳細申報要素即可;如果是自有單證退稅報關,則需要提供整套報關資料,包括:報關單、裝箱單、發票、合同、代理報關委託書。
信用證(簡稱L/C)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銀行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由於貨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它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付款方式。
(7)出口服裝合同都有哪些擴展閱讀:
主要特點:
面料好。外單的面料從棉花的選擇到布料的織法都有特殊的要求,很多供應外單貨的紡織廠往往會采購一套專門的織布機來滿足客戶的要求。外單服裝往往不是全棉的面料,而是含氨綸的,氨綸是一種新型纖維,價格很高。面料中氨綸含量越高,面料越貴。
一般來說,T恤一類的衣服多半是含百分之九十幾的棉,再加上氨綸,就是俗稱的精棉了,這樣的衣服手感柔軟,吸汗性能好,看上去可能有點舊舊的,顏色不是十分鮮艷,但是怎麼洗都不起球,不褪色。
即使打皺掛一下抖一抖就恢復原狀了。相反,顏色過於鮮艷的全棉服裝洗過幾次以後往往容易褪色,而且顏色太鮮艷的棉織品很有可能是因為面料的甲醛含量超標。
⑧ 出口美國服裝LDP,合同上貿易條款應該怎麼寫啊!LDP,還是CIF
LDP 與DDP 不同的就是要以shipper 的資質去清關,有發貨人負責美國目的港清關 送貨 關稅所有的費用,以下是長期做LDP 的經驗分享
1. 服裝客戶對船期的要求是首位的,有時候比要求時間超出一天到港,可能都
會產生罰金甚至是取消訂單的惡果,所以我們選擇的都是在船速,倉位和空箱上非常有
保證的優質船公司;
2. LDP的服裝貨,貨權的保證也是首要考慮的因素之一。我們在中美兩邊,都是
我們自己公司,所以不會出現多層服務代理所導致的服務及貨權的方面的閃失。
⑨ 出口服裝報關需要哪些資料
服裝是普貨,無特殊監管條件的,出口按照正常報關流程即可,需要提供報關單、裝箱單、發票、合同和代理報關委託書,希望能幫到你
⑩ 求一份完整的外貿進出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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