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銷售服裝吊牌標示不符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嗎
適用。
如果是經銷商在銷售服裝吊牌標示不符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如果是生產商設置吊牌時,吊牌上的成分標示與實物有差異。就涉嫌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