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做出口服装需具备什么条件
服装出口流程
1、交易磋商,签订出口合同;
2、若信用证结算需落实信用证;
3、联系国内厂家出口备货;
4、租船订舱,FOB条件下船运公司大多由客户指定;
5、出口报验,寄出商业发票、装箱单、报检委托书,委托服装加工厂向当地商检局申请出口检验;
6、收汇结算,若约定预收货款办理预收外汇结汇手续;
7、出口报关【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外销合同】;
8、装船出运;
9、制单结汇、收汇核销;
10、出口退免税手续。
② 进出口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进口合同的内容与出口合同大体相同,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约首,约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称、编号、订约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名称和地址、适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条款,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主要条款和格式条款,或称一般
交易条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如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第三部分是约尾,约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买卖双方的签字等。一、约首合同中的约首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名称。合同的名称应正确体现合同的内容,进口人制作的合同通常称购货合同或购货确认书。如由国外出口人起草缮制的也有使用售货合同的。2.订约日期和地点。订约日期应为接受生效日期。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时生效。如合同未另行规定生效条款,订约日期即合同的生效日期。3.当事人名称、地址。当事人的全名和详细地址应在合同中正确载明,除了可以识别当事人之外,在发生纠纷时,可作为决定诉讼管辖的重要依据,也便于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联系。4.前文。前文措词必须与合同名称相一致。如采用合同书形式,则前文应使用第三人称语气,例如:“本合同由××与××订立”(This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vand between…and…)或类似词句;如使用确认书,则前文措词应使用第一人称语气,例如:“兹确认从你方购买……”(We confirm the purchase from you…)或类似词句。合同的成立、履行及解释依据哪一国法律,对双方当事人都十分重要。按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并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如订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解释适用中国法律。”二、基本条款进口合同本文中的基本条款与出口合同相同,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但在具体内容的掌握上则有所不同。1.商品的名称和质量。很多商品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因此,在进口询盘时,应注意所使用的商品名称能代表拟订购的商品,并使用国际通用名称。在确定商品名称时,要做到既有利于运费的计算,又不致与其他商品相混淆。进口合同中对商品名称要作明确规定,进口许可证及其他进口单证中的商品名称与进口合同要严格一致。进口合同中的商品质量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条款。进口合同的纠纷以品质问题最多,因此,为预防或避免卖方交货品质不符要求或以次充好,合同中的商品规格、标准、牌号、型号、等级等应订得具体明确。2.数量条款。按我国计量法的规定,进口数量单位(包括商品规格的计量单位)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和标准,一般不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机构批准。进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计算数量的时间和地点,例如以装运时的数量、以目的港卸货时的数量为准,或以进入进口地仓库或工厂时核定的数量为准等。一般商品特别是初级产品的进口合同,可以规定溢短装幅度,在由我方派船接货的情况下,除应规定溢短装幅度外,还应明确溢短装“由买方决定”。 3.价格条款。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很多,其中以FOB、CFR或CIF三种使用最多。在进口业务中,大多采用。FOB贸易术语,由我方派船到国外接运货物。但是,对个别业务,我方派船不便,卖方又为资信较好的老客户,可按CFR或CIF、条件成交。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则可采用FCA、CP"r或CIP术语。进口合同的价格有净价、含佣价、基价、推算价,价格中还可以减除数量折扣、季节折扣和特别折扣等。 4.装运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也是合同中的基本条款,交付货物是卖方最基本的义务。在进口合同中,应订明卖方装运货物的时间、地点和通知等义务的内容。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所决定的。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CFR、CIF都属于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只要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了船,取得了货运单据并将其交给买方,也就认为已经履行了交货的责任;如使用FCA、CPT、CIP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发货地交给承运人监管,即为交货。我进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大多为海洋运输并较多使用FOB术语,有时也有使用CFR和CIF、贸易术语的。(1)FOB条件下的装运条款。FOB条件下的装运条款除了合同中应指定装运港外,还应规定合理的装运时间和装运通知等。 a.装运时间。进口合同中对装运时间的规定不仅直接影响到我方能否及时取得货物,以满足生产、消费或转售的需要,还涉及我方能否有足够时间安排船只并通知卖方。因此,装运时间一般是规定一个期限,而不能规定某个肯定的日期。除此以外,进口合同中还应规定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买方不能按时派船应承担的责任。b.装运通知。FOB进口合同的装运通知条款的内容主要有:卖方的货妥通知;买方的派船通知和卖方装船后的通知。为了便于买方既按合同又按卖方的要求派出船只,进口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发出货物业已备妥的通知期限、通知的内容及未按要求发出通知应承担的责任。为了使卖方能按照船期安排装船,买方应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装运时间的充分通知。(2)CFR和CIF‘条件下的装运条款。按CFR和CIF条件订立的进口合同,由卖方安排运输,为维护我方利益,应对卖方关于运输的责任在合同中作适当规定。在CFR条件下,由卖方租船、订舱、由买方负责保险,卖方在装船后立即发出装船通知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合同中还应订立装运通知和风险划分的条款。5.付款条款。 进口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对保障我方利益关系很大,如果稍有不慎,不仅会增加费用支出,而且还会发生付了款而拿不到货物及/或我方需要的凭证和单据的情况。三、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
款予以说明。凡已在格式条款中订明的事项,在合同的基本条款中可以不再另作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③ 进出口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进口合同的内容与出口合同大体相同,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约首,约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称、编号、订约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名称和地址、适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条款,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主要条款和格式条款,或称一般
交易条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如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第三部分是约尾,约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买卖双方的签字等。
一、约首
合同中的约首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名称。合同的名称应正确体现合同的内容,进口人制作的合同通常称购货合同或购货确认书。如由国外出口人起草缮制的也有使用售货合同的。
2.订约日期和地点。订约日期应为接受生效日期。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时生效。如合同未另行规定生效条款,订约日期即合同的生效日期。
3.当事人名称、地址。当事人的全名和详细地址应在合同中正确载明,除了可以识别当事人之外,在发生纠纷时,可作为决定诉讼管辖的重要依据,也便于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联系。
4.前文。前文措词必须与合同名称相一致。如采用合同书形式,则前文应使用第三人称语气,例如:“本合同由××与××订立”(This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vand between…and…)或类似词句;如使用确认书,则前文措词应使用第一人称语气,例如:“兹确认从你方购买……”(We confirm the purchase from you…)或类似词句。
合同的成立、履行及解释依据哪一国法律,对双方当事人都十分重要。按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并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如订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解释适用中国法律。”
二、基本条款
进口合同本文中的基本条款与出口合同相同,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但在具体内容的掌握上则有所不同。
1.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很多商品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因此,在进口询盘时,应注意所使用的商品名称能代表拟订购的商品,并使用国际通用名称。在确定商品名称时,要做到既有利于运费的计算,又不致与其他商品相混淆。进口合同中对商品名称要作明确规定,进口许可证及其他进口单证中的商品名称与进口合同要严格一致。
进口合同中的商品质量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条款。进口合同的纠纷以品质问题最多,因此,为预防或避免卖方交货品质不符要求或以次充好,合同中的商品规格、标准、牌号、型号、等级等应订得具体明确。
2.数量条款。
按我国计量法的规定,进口数量单位(包括商品规格的计量单位)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和标准,一般不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机构批准。
进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计算数量的时间和地点,例如以装运时的数量、以目的港卸货时的数量为准,或以进入进口地仓库或工厂时核定的数量为准等。一般商品特别是初级产品的进口合同,可以规定溢短装幅度,在由我方派船接货的情况下,除应规定溢短装幅度外,还应明确溢短装“由买方决定”。
3.价格条款。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很多,其中以FOB、CFR或CIF三种使用最多。在进口业务中,大多采用。FOB贸易术语,由我方派船到国外接运货物。但是,对个别业务,我方派船不便,卖方又为资信较好的老客户,可按CFR或CIF、条件成交。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则可采用FCA、CP"r或CIP术语。
进口合同的价格有净价、含佣价、基价、推算价,价格中还可以减除数量折扣、季节折扣和特别折扣等。
4.装运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也是合同中的基本条款,交付货物是卖方最基本的义务。在进口合同中,应订明卖方装运货物的时间、地点和通知等义务的内容。
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所决定的。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CFR、CIF都属于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只要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了船,取得了货运单据并将其交给买方,也就认为已经履行了交货的责任;如使用FCA、CPT、CIP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发货地交给承运人监管,即为交货。我进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大多为海洋运输并较多使用FOB术语,有时也有使用CFR和CIF、贸易术语的。
(1)FOB条件下的装运条款。
FOB条件下的装运条款除了合同中应指定装运港外,还应规定合理的装运时间和装运通知等。
a.装运时间。
进口合同中对装运时间的规定不仅直接影响到我方能否及时取得货物,以满足生产、消费或转售的需要,还涉及我方能否有足够时间安排船只并通知卖方。因此,装运时间一般是规定一个期限,而不能规定某个肯定的日期。
除此以外,进口合同中还应规定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买方不能按时派船应承担的责任。
b.装运通知。
FOB进口合同的装运通知条款的内容主要有:卖方的货妥通知;买方的派船通知和卖方装船后的通知。
为了便于买方既按合同又按卖方的要求派出船只,进口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发出货物业已备妥的通知期限、通知的内容及未按要求发出通知应承担的责任。
为了使卖方能按照船期安排装船,买方应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装运时间的充分通知。
(2)CFR和CIF‘条件下的装运条款。
按CFR和CIF条件订立的进口合同,由卖方安排运输,为维护我方利益,应对卖方关于运输的责任在合同中作适当规定。
在CFR条件下,由卖方租船、订舱、由买方负责保险,卖方在装船后立即发出装船通知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合同中还应订立装运通知和风险划分的条款。
5.付款条款。
进口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对保障我方利益关系很大,如果稍有不慎,不仅会增加费用支出,而且还会发生付了款而拿不到货物及/或我方需要的凭证和单据的情况。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
款予以说明。凡已在格式条款中订明的事项,在合同的基本条款中可以不再另作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④ 出口服装需要哪些单证和注意事项
单证:
1)个人物品出口申报委托书,(物主签名,字迹清楚,与护照签字相符)
2)物品清单(显示物品价值,但此价值要与关封内货物价值相符)个人签名,字迹清楚,与护照签字相符
3)关封(如关封由代理公司做,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4)本人正本护照
5)居留证
6)工作
注意事项:
1)所有单证上的签字要与护照签字相符。
2)关封内货物金额要与清单的金额相符。
3)实际货物要与所提供单证上所述货物相符。
4)如果是交由代理公司来办理,则在代理公司将出口货物的所有海关手续办完,把正本护照交还自己之后才可离境。
5)不同的物品最好要采取不同的包装方式,
⑤ 出口贸易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
2、商品规格,等级和标准;
3、商品品质、公差、条款表示品质的方法;
4、出口商品包装包装的类型包装的标志条形码关于中性包装和定牌问题;
5、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常见的度量衡制度计量单位计算重量的方法;
6、卖方交货品质和数量的确定;
7、货物标的的确定;
8、货物的价格进出口商品的计价原则计价货币佣金和折扣出口商品的成本核算出口报价的技巧;
9、计价货币的选择;
10、国际货款的收付。
⑥ 2.在服装出口贸易中,建立合同、命名服装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并举例说明
注意是不是要监管的,而且要分类正确,还有就是货值要正确,不要虚报。
⑦ 出口服装需要哪些单证,和注意事项
如果是买单报关的话,只需要提供装箱单和详细申报要素即可;如果是自有单证退税报关,则需要提供整套报关资料,包括: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代理报关委托书。
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7)出口服装合同都有哪些扩展阅读:
主要特点:
面料好。外单的面料从棉花的选择到布料的织法都有特殊的要求,很多供应外单货的纺织厂往往会采购一套专门的织布机来满足客户的要求。外单服装往往不是全棉的面料,而是含氨纶的,氨纶是一种新型纤维,价格很高。面料中氨纶含量越高,面料越贵。
一般来说,T恤一类的衣服多半是含百分之九十几的棉,再加上氨纶,就是俗称的精棉了,这样的衣服手感柔软,吸汗性能好,看上去可能有点旧旧的,颜色不是十分鲜艳,但是怎么洗都不起球,不褪色。
即使打皱挂一下抖一抖就恢复原状了。相反,颜色过于鲜艳的全棉服装洗过几次以后往往容易褪色,而且颜色太鲜艳的棉织品很有可能是因为面料的甲醛含量超标。
⑧ 出口美国服装LDP,合同上贸易条款应该怎么写啊!LDP,还是CIF
LDP 与DDP 不同的就是要以shipper 的资质去清关,有发货人负责美国目的港清关 送货 关税所有的费用,以下是长期做LDP 的经验分享
1. 服装客户对船期的要求是首位的,有时候比要求时间超出一天到港,可能都
会产生罚金甚至是取消订单的恶果,所以我们选择的都是在船速,仓位和空箱上非常有
保证的优质船公司;
2. LDP的服装货,货权的保证也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我们在中美两边,都是
我们自己公司,所以不会出现多层服务代理所导致的服务及货权的方面的闪失。
⑨ 出口服装报关需要哪些资料
服装是普货,无特殊监管条件的,出口按照正常报关流程即可,需要提供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和代理报关委托书,希望能帮到你
⑩ 求一份完整的外贸进出口合同
国内唯一采用自动差速器的田园管理机。可以360度自由转弯,在田间可随意控制方向,极大的方便操作,此外该机采用整体铸造变速箱体,结实耐用,采用干式摩擦离合器,安全可靠,该机配合的LNC-2 型旋耕机,可随意调节旋耕宽度和深度再加上转弯灵活的优势,是广大农民首选的田园管理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