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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退役服装费如何发放

发布时间: 2023-05-29 01:25:41

A. 军队如何处理退伍军装

军队被装收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被装管理,防止军服外流,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服管理条例》和《军队被装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被装收旧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被装收旧,是指军需部门按照被装供应渠道和有关规定收缴个人和单位应当上交的个人和公用被装。

第三条 被装收旧,分为换发收旧和退役收旧。按照供应标准换发被装时收回已到使用年限的被装,为换发收旧;军人退出现役时收回按照规定应当上交的被装,为退役收旧。

第四条 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主管全军被装收旧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军需部门主管本级被装收旧工作。

第五条 被装收旧种类和品种,按照《军队被装收旧种类和品种》执行。

军人自愿上交的被装,由本人所在单位军需部门予以接收。

第六条被装收旧应当收缴实物,标志服饰必须上交。换发收旧,义务兵服役期间不收旧,军官和士官服役期间短袖夏常服一般最多保持3套,士官服役期间春秋常服和冬常服一般最多保持2套;退役收旧,鞋靴和卧具不收旧,军人退休时个人使用的外观制式被装不收旧,军官和文职干部转业、复员时可以保留礼服、冬常服(或者春秋常服)、常服大衣和夏常服(不含标志服饰)各1套,士官和义务兵转业、复员、退伍时可以保留1套冬常服或者春秋常服(不含标志服饰)。

士官和义务兵转业、复员、退伍时,每人按标准发给服装补助费。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被装收旧:

(一)军需部门应当依据被装供应标准和所供单位人员服装档案,以及军务、干部部门提供的退役人员名单,向所供单位印发被装收旧名册,明确被装收旧的品种、数量和时限;

(二)个人按照收旧名册明确的品种、数量,将旧品被装洗净晾干、折叠整齐,在领取新品被装或者退出现役时上交旧品被装;

(三)收缴单位检查验收个人上交的旧品被装,进行分类整理、造册登记后上交;

(四)军需部门检查验收所供单位上交的旧品被装,办理旧品被装交接手续。

未按照规定上缴旧品被装实物的,所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标志服饰按照新品结算价格的5倍收取旧品被装折款;其他被装按照新品结算价格收取旧品被装折款。

旧品被装折款,由军需部门向财务部门开具收款通知单,财务部门收缴。

第八条团(旅)级单位收回的旧品被装,经负有编报被装预算、结算职责的师级以上单位军需部门批准,可以留用保有不超过年均收旧量的10%,用于补充被装丢失损坏。

第九条经总部被装直供单位军需部门批准,各单位收回的无修理利用价值的卧具、鞋靴等旧品被装,在上级军需部门监督下,可以就地处理;驻地偏远、交通不便的单位收回的旧品被装,可以就地拆解或者销毁。

无修理利用价值的外观制式服装(不含鞋靴)和不便就地处理的其他旧品被装,团(旅)单位应当进行分类打包,由总部被装直供单位组织收拢后,交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指定工厂回收利用。军区保障范围内的军兵种部队送交工厂回收利用的旧品被装,联勤仓库应当予以接收、转运。

旧品被装就地处理,应当由军需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组织残值评估,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十条各单位收回的有修理利用价值的公用被装,总部被装直供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所供单位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送交指定单位洗消修理后发部队利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军服管理条例》和《军队被装工作规定》,做好旧品被装的管理工作。收回的外观制式服装未经染色、拆解、破碎等处理,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二条各单位收取的个人旧品被装折款,上缴总后勤部财务部20%,上缴总部被装直供单位80%。各单位旧品被装处理收入,上缴总后勤部财务部20%,本级留用80%。

上缴总部被装直供单位和本级留用的收入,用于补助被装事业经费。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军队被装核算规定》,建立旧品被装收缴账簿,及时登记旧品被装收缴情况,做到账物相符、手续完备。

旧品被装接收后,接收单位应当填写发物单回执并加盖公章,作为发物单位移交旧品被装的凭据。

旧品被装结算应当随单位年度被装结算报表逐级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

第十四条各级军需部门应当加强对所供单位旧品被装收缴、留用和上交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旧品被装收缴落实、留用合理、上交及时、处理适当、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对在被装收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被装收旧情况应当纳入先进基层单位和优秀士兵检查评比的内容。

第十六条对在被装收旧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私自变卖、租借、捐赠旧品被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依照军队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非现役人员,其被装收旧管理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被装收旧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9 日起施行。

B. 部队退伍费怎样发放

退伍费主要有两个部分,一个是部队直接发放的金额,而另外一个是地方政府下发的补助。部队一般会在退伍前一个晚上直接发放给你退伍费,地方的退伍补助原则是在一年之内会下发到位,发放时间要根据当地的财政状况,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一年。
一、退伍补助金一般多少?
1、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
2、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
4、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5、退役余搏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
6、退伍费:①退伍补助费:分服役不满年限、或满年限不同标准发给。②医疗补助费:对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经团以上的卫生部门证明,分一、二、三等酌情发给医疗补助费。
二、退伍补助金分为三个部分:
1、地方政府发放:入伍后每年“八一”武装部会发放军人优待金,这个是根据当地人居年收入定的,基本上每年都在涨,江浙一竖宴祥带最高,一年就十多万,河南等地就比较低,一年一万左右。退伍后还会发一个退伍军人一次性自主择业金,近几年大概两万多。
2、部队发放:退伍的退伍费九千,职业年金八千,军龄补贴五千。
3、大学生士兵还有学费补助三万。
三、补助标准:
1、义务兵补助标准:义务兵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上一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2年义务兵期。
2、普通士官补助标准:普通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祥雹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
2)。
3、直招士官补助标准:直招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
4、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等原因被退学或结业,服现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军队院校学员,参照义务兵补助标准计发;两年以上的,参照普通士官补助标准计发。

C. 退伍费是怎么发放的

退伍费是怎么发放的:
退役30日内,到入伍所在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正差主管部门报到。
1、持退役证、行政介绍信、公民身份证、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到安置主管部门开具接收落户介绍信,办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登记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党员的还应到组织部门接转关系。
2、到当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年龄超过35周岁或经评残鉴定的退役士兵免服预备役。
3、持退役证和安置部门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4、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5、被评定残疾等级退役士兵,退役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6、到银行激活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
义务兵退伍费发放标准义务兵退伍费包括:
1.是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友肢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是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3.是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举告皮享受标准发放。
4.是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5.是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士官退役费士官复员退役费包括:
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饺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